去年3月,呼某和段某受公司委派到呼和浩特市出差,出差第二天晚上10点左右,二人到当地一家会所准备做精油推经络按摩,两人在三楼大厅等候区等候期间,呼某突发疾病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后呼某所在企业当地的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,呼某家属提起上诉,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,人社部门随后提出上诉。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,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人社部门上诉,维持原判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,一是职工因公外出期间,在休息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;二是呼某是否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死亡。一审法院认为,本案中,呼某出差的目的是办理公司项目手续,工作间隙,在足浴会所休息期间,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,有证据证明期间呼某仍在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,故应认定为工伤。此外,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呼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。一审法院认为,作为被告的人社部门作出的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应予以撤销。